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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工业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工业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1993年12月20日)


  为使煤炭工业适应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落实煤炭部党组提出的以煤为本,多种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战略措施,加快改革和发展多种经营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煤炭工业多种经营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多种经营范围的确定与划分
  1.煤炭工业多种经营是指煤炭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的本业(如矿务局的煤炭采选业)之外,不分投资渠道、内部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和经营方式,也不分规模大小的一、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称。
  2.煤炭生产企业中费用不列入煤炭成本和不以自有资金拨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从事与煤共伴生的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小煤井开采及加工、发电、机械加工、化工轻纺、电子通讯、建材建筑、交通运输、商饮服务、技术咨询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是否纳入企业整体核算,都要纳入多种经营范围进行统计。
  3.基本建设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及其他煤炭企事业单位可按上述原则,确定其多种经营的划分范围。
  二、改革多种经营管理体制
  4.各煤炭企业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员结构,改变单一产业、单一产品、单一经营,逐步发展为以煤为本、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产权为纽带,以搞活机制为手段,构建多种经营发展的新格局。
  5.多种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多种经营企业与主办单位建立新型关系的有效途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赋予企业法人地位,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和科学的组织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6.矿务局多种经营的管理机构,要坚持职责明确、人员精干、高效协调、运转灵活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有的可组建多种经营总公司或企业集团;已形成几个专业公司和集团性公司的,也可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进行统筹协调。
  三、转换多种经营企业机制
  7.煤炭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加快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的步伐。骨干企业可实行公司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中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制和国有民营;零星厂(店)可以承包、租赁、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要积极吸引外资,对现有多种经营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大力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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