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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6日 国税明电[199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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