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停止
使用旧式《货物进口证明书》的通知
(公交管[199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海关总署决定从1994年1月1日启用新式《货物进口证明书》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机动车牌证手续时认真查验,对打击走私汽车犯罪活动,严把牌证关,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发现旧式《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在社会大量流通使用,并且真伪难以识别。为严厉打击利用假《货物进口证明书》进行走私汽车和冒领机动车牌证的违法犯罪活动,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本通知所到之日起,所有进口机动车申领牌证时,一律交验新式《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有新式《货物进口证明书》的,不予核发牌证。
二、各地海关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目前仍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旧式《货物进口证明书》,由原签发机关负责换发新的《货物进口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