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
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29日)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你局藏建环字[93]第080号《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向外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拖欠。
  二、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向外环境排放的地热发电废水,其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的规定。因此,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三、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提出的基建投资不足、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以及电价等方面的原因,均不得作为拒缴、拖欠排污费的理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