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摸清外商投资企业
存货情况做好税款分离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传真电报,已作出了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贯彻执行上述电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及所包含的已征税款,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汇总,三月底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传真电报的要求,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账。如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明确。
三、从事商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的已征税款,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2号传真电报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因不含已征税款,不存在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已征税款的问题,以后动用时也没有税款扣除。但以后按规定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所补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作为补征税款时当期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月6日
附:
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情况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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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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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营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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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主要产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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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1992年度 │ │
│(营业)额 ├──────┼─────────────────┤
│ │1993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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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主 │品名 │数量│单│库存│分离后 │
│存│要 │ │ │价│金额├────┬────┤
│情│原 │ │ │ │ │存货成本│已征税金│
│况│材 ├──────┼──┼─┼──┼────┼────┤
│ │料 │ │ │ │ │ │ │
│ │库 ├──────┼──┼─┼──┼────┼────┤
│ │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农业产品 │ │ │ │ │ │
│ │ ├──────┼──┼─┼──┼────┼────┤
│ │ │进口免税材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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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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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含│ │ │ │ │ │ │
│ │原材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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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成品含│ │ │ │ │ │ │
│ │原材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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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值 │ │ │ │ │ │ │
│ │易耗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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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力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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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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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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