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 农计发[1994]12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为了保障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意制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收费试行办法》,并于即日起执行。
鉴于我国绿色食品开发标志有偿使用刚刚起步,对申请审批工作应从严掌握。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什么反映、意见和要求,随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收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护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精神,参照国际懺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是绿色食品标志的所有者,也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直接受理单位。在依据特定的标准的程序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条 收费包括申请费、审查许可贯、标志使用费(含三年内的抽检费、宣传费)和公告费。
第四条 按每个产品计算,申请费500元;审查许可费8000元;标志使用费原则上按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不同产品销售收入的102%收取,并根据绿色食品企业的生产规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数量、及绿色食品标志对市场的影响力等不同情况,由标志所有者与标志使用者协商收费金额;公告费按公告实际支出收取。
第五条 申请费用于印刷申请材料、制发证书,及对申请企业的咨询服务。
审查许可费用于聘请专家及去生产企业实地检查,包括委托各省管理部门审查的费用。
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建立示范基地,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委托环境及食品监测部门对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向全社会宣传介绍绿色食品等,推动绿色食品事业发展。
公告费用于在报纸上发布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及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名单。
第六条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使用者向标志所有者交纳各项费用的时间是:申请费随申请材料交纳;审查许可费在领取证书时交纳;标志使用费在每年末前交纳;公告费在发布公告后一月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