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善宏观调控,使毕业生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各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在安排毕业生时,要充分考虑招生来源等因素,兼顾内地省份、沿海地区和边远省区的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些比例或原则,调控毕业生的流向。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继续下达保证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防军工和重点科研、教学单位急需毕业生的重点计划。各地方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急需,下达一部分保证重点计划。
鼓励和支持内地的毕业生到边远省区工作。对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需要,能够做到学以致用的,原则上应回本省区就业(经协商同意,支边职工子女可在内地就业)。为保证各类学校的需要,师范类毕业生应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四、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步骤,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不同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等择业和信息交流活动。各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认真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各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派遣毕业生。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应服从国家的安排,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签定协议。毕业生自己收集的信息,应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人单位要按照就业工作程序和毕业生报到手续接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截留或退回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五、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的要求,已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工作。尚未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高等学校,要尽快建立,并逐步形成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网络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择业提供信息、咨询、指导等服务。
六、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在平时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毕业生的思想实际,提出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的内容及要求,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这项工作。要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需要,指导毕业生选择工作志愿,把毕业生输送到国家急需、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岗位上。要大力表彰毕业生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