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3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奋斗目标。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增强学校办学的动力和活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为此,1994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要继续深化改革,改善宏观调控,培育就业市场,建立服务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纲要》的规定,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应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
  根据现行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毕业生的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法。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和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抽成调剂的毕业生,由我委负责面向全国安排;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由有关部委负责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所属院校毕业生,由地方负责面向本地区安排。部门间、地区间、部门与地区间可根据需要自行调剂。
  二、深化毕业生就业改革。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及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学校向毕业生就业长远改革目标过渡的实施步骤,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学校进行试点。目前,已实施“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校为主导,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就业办法(即中期改革方案)”的学校,1994年继续实行,并认真总结经验。其他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1994年实施。
  要发挥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培育和建立不同层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具备条件的学校应扩大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录用”的范围,培育和逐步建立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在转换机制过程中,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制订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毕业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