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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


各司(局):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和《民政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民政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为使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对1989年2月14日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部务会议
  (一)参加人员。部务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职能司司长组成。由部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办公厅副主任、职能司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列席会议。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二)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部署安排带全局性的工作。
  2.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大改革措施和其它重要工作。
  3.审定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法律草案。
  4.讨论决定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预决算。
  5.研究决定综合性工作计划、制度和业务工作法规。
  6.讨论决定部里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有关事宜。
  7.其它需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每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3个。
  (四)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部长办公会议
  (一)参加人员。部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二)主要内容。
  1.讨论决定业务工作重要的具体事项,审定下发的重要专项业务文件。
  2.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
  3.听取重要的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重要措施。
  4.讨论决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
  5.其它需要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每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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