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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
  污染源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上新台阶的重要标志,要密切配合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污染源强制性年检制度,逐步提高对3000家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监测频率;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废气、废水连续自动监测试点;尽快完善污染源监测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按规定及时完成3000家重点污染源监测年报,300家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和污染事故快报;组织开展典型地区、重点流域、海域的排污状况调查,及时地、有针对性地为国家及地区污染防治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下,要尽可能地发挥各部门环境监测队伍的作用,及时全面地掌握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
  七、加强基础技术研究,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
  要充分重视环境监测基础技术研究与开发,在近五年内,要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国环境监测技术路线、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明确发展方向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与环境管理相适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标准物质、质量保证和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当前特别要加速生态、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技术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研究。要着手开展具有中、长远意义的,包括重点有机污染物监测,污染事故简易快速监测及生态、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等国际关注的环境问题监测的技术研究,逐步缩小与国际环境监测技术的差距。
  国家和地方要进一步增加监测基础技术科研的投入和产出,改革监测科研管理机制,提高监测科研成果的应用效益,巩固技术基础,稳定技术人才,努力做好超前服务工作。
  八、疏通经费渠道,提高投资效益
  环境监测站是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增加投入是保证完成环境监测工作职能任务的基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环境监测站按全额预算保证经费,以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要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开辟多种业务补助经费、基础建设经费和监测科研经费渠道;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规定的资金渠道,特别要保证排污收费中规定的业务补助、购置仪器经费比例,并要切实用于环境监测亟需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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