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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各省级环境监测站要根据实情,保持技术骨干队伍的稳定,适当分流人员,增强活力。在切实做好全省环境监测的网络中心、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工作的基础上,开拓监测领域和服务功能,逐步形成各具特点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
  各市、县级监测站要建立以任务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在保证完成各项指令性监测任务的基础上,加强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提高为环境管理、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服务效率的同时,增强活力,稳定队伍,逐步改善职工工作与生活条件。
  四、加强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职能
  加强环境监测在环境执法管理中的技术监督职能,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八项环境管理制度的需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监测站提供现状评价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有监测站对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报告;排污收费要依靠监测站核实或监测的数据;环境状况公报和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中的有关指标必须由监测站提供真实的监测数据;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的总量核实和检查要依靠监测站实测或核实的排污依据;限期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必须由监测站出具验收监测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及污染纠纷仲裁必须依靠监测站有权威性的数据。
  同时,要积极配合区域环境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环保产品、环境标志的审定和复关后进口产品、商品中有关环境标准检测等项工作,开展监督监测的试点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监测技术规范。
  在实施上述各项环境技术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遵循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保证监测数据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五、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要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要在科学优化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沿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长江、淮河等各大流域环境监测网,区域应急环境监测中心网,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网等,形成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龙头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体系,为全国以及区域和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监测报告,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
  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及运行机制,制定章程和规范,统一协调,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要在完善现有的环境质量季报、年报的基础上加强监测快报、专题报告工作,要提高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监测报告的水平;有计划地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丰富网络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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