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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066号)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对税收征缴入库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前年度的各项收入(包括征期在一月份的正常收入)在实行新税制以后缴纳的,均按1994年预算收入科目、预算级次开票入库,征收范围、计征依据、适用税率(额)、汇算清缴办法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和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征收时填开一份“税收缴款书”,一个“实缴税额”数,在“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国库办理划分。
  三、集贸市场税收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税收,如采取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合并定率、定额征收的,须分别税种核定率(额),分别税种填开税收缴款书入库。使用完税证征收的,可开具一张税票,但须分栏计算填写,以便汇总缴纳。
  四、涉及税收退库事宜,应严格按照规定,属于哪一级收入从哪一级退库,属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的,要按照收入划分比例分别退中央级次和地方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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