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
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 国经贸经[199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开始有步骤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国家专业银行将逐步转为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现代商业银行机制运行。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1994和1995年对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别是对亏损企业贷款进行过渡性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盈利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根据国有工业企业的现状,承担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有关银行,做到对盈利国有工业企业的贷款余额一般不低于1993年的水平。工业企业要转换企业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银行要控制信贷总量,调整贷款结构,并视当年存款情况对效益好的企业适当增加贷款。
在今、明两年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力争到1996年使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提高到25%左右,为银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创造外部条件。
二、对部分国有亏损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目前,国有工业亏损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化肥、有色金属和纺织等重点行业。考虑到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低、亏损原因复杂和保证社会供给等因素,在今、明两年内,各有关银行对部分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仍要适当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具体意见是:
1.区别对待,基数管理。在过渡期内,有关银行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的贷款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对在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的企业适当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收紧贷款,促其破产。各专业银行以地市分(支)行为单位,对亏损企业的贷款实行“基数管理”,即以1991~1993年亏损企业实际得到流动资金贷款的平均数为基数,保证贷款不低于基数。对符合下列实施范围的亏损企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贷款支持。
2.资金来源。对亏损工业企业基数贷款,所需资金由专业银行统筹安排;专业银行资金有困难时,人民银行可适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