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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在委托培养招生中,委培合同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审查,由招生部门按时向社会公布委培计划和委培单位,方可安排招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委培之名,从中谋利。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公安部门为农村自费生办理户口“农转非”。
  五、在国家拨款额度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实行中专教育的收费制度。目前,国家任务计划生可适当收取学费。委托培养学生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自费生的收费标准可按实际培养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不同,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经批准,也可以进行实行部分收费的试点,原则上同一学校或专业实行同一种收费标准。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专项奖学金、定向奖学金、贷学金制度。
  要坚决制止乱收费的现象。学校在招生时,要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对新生的收费标准以及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自由选择报考。
  六、中等专业学校应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凡过去经过审批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根据需要可以继续招生。新增招收高中毕业生的,要严格控制。要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批准。
  七、由于中专教育规模发展迅速,中专招生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中专招生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招生工作的质量与招生政策的落实。加强中专招生机构的建设,是强化中专招生工作管理,保证中专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现有招生机构中,健全中专招生机构,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落实招生工作。
  八、考虑到目前各地城镇和乡村的体育师资及办学条件差距较大,应以文化考核总分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体育加试成绩,可做为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时的参考依据。体育考试的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比例确定体育考试成绩的计入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报名条件,各地要执行《规定》,不得自行另定标准,即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不超过18周岁,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不超过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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