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设备合同签约和金融协议生效后,采购公司和金融机构要及时将对外支付进度表报国家计委外资司。
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凡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建设的项目,其申请借款数额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调整贷款幅度大于10%时,需另行报批利用外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和原定用国内资金建设的项目,要求改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要报请国家计委审批,从严控制。申请借款数额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下,配套资金、能源、运输、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项目,其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由地方和部门外资计划主管单位,在国家计委核定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或专项贷款总额度内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地方、部门审批国际商业贷款借款额度的权限为:
一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部委(含部级工业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五百万美元以下;对一些沿海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适当放宽审批权限,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海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为一千万美元以下。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能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约。
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应按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及数额;
2.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
3.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主要用途(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引进设备清单);
4.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
5.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五、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的机构管理
地方、部门依据国家计委核定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委托经国家批准有境外借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外筹借。
无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还是由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都必须列入国家外债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列入国家计委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信息系统之中。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的机构管理将由目前的“窗口管理”逐步过渡到“信用等级管理”。根据资产负债、筹资成本、外债承受和偿还能力等情况,由国家授权的评级机构定期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信用等级”评定,据此确定各自对外筹资的权限。具体规定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