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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还款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下达余额控制指标。
  二、行业投向和使用范围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专利和国内不能制造的设备以及管理经验,同时也是为了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国际商业贷款主要扶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大中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和出口创汇项目。国际商业贷款利率高、还款期短,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其还本付息所需外汇原则上应能自行平衡或偿还措施落实。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9〕6号文件精神执行。为了规范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行为,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未经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用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禁止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或间接进口消费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家批准使用出口信贷的指标,不得擅自改为借用商业贷款。
  不得用短期商业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得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顶替短期贷款使用。
  借用商业贷款借新还旧、借低还高的,都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凡增加外债余额的对外筹资必须占用当年的对外借款计划指标。
  由国内单位担保、境外下属单位所筹资金流入国内使用的,必须占用计划下达该单位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
  对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规定的对外发债窗口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发行体,必须经过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发债需经国务院批准。
  不能单纯为了发债而要求追加国际商业贷款指标或超计划发债。
  实行余额管理的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先还后借、不还不借的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不得超过核定的余额。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对外筹资,包括对外发债。
  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指标,原则上需在当年借入;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拖至下一年度三月底。
  为了避免多方申请、多头引进、重复安排、重复建设,国家计委对地方及金融机构限额以下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要进行审核。
  金融机构以国家计划分配其国际商业贷款指标,或接受地方和部门带指标委托筹资的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地方计委(计经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批复,并依据审批权限在批文中明确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额度。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引进设备和技术要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先进、实用和可靠的前提下争取降低价格,同时尽可能多地争取引进设备国内分交比例并参与联合设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引进工作由国家级进出口公司承担。对外引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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