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计外资[1993]2555号 1993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借用国外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双边政府贷款等优惠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和贷款规模有一定限制,因此,对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大,国际商业贷款在我国借用国外贷款中的比重逐步上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规定:“借用国外商业贷款,要严格按国家计划执行,不得任意突破,特别是不准用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来扩大建设规模。”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进一步指出:“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国使用外债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调控外债的总规模和结构。对借用国外商业贷款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不得任意突破。”为了更加有效地使用国际商业贷款,做到既在宏观上保证债务总量、结构和投向的合理性,又依据国际商业贷款自身的特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适时筹资、降低成本,必须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利用外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多年来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系统地加以重申和明确。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规模的控制
  国家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和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制定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确定全国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在计划期内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及其主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主要下达正式对外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提取国际商业贷款的数额,以及地方、部门限下项目年度用款总额度。
  按照利用外资计划管理口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还款期一年以上)包括:一般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含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境外外币债券(含可转换企业债券)及其他形式的外国商业性贷款。除较常用的一般外国商业银行贷款、买方信贷和境外外币债券外,以补偿贸易中的现汇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同样具有契约性还款义务,是我国对外债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这部分贷款必须纳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严格实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全口径的计划管理。各地方、部门亦需将这部分贷款纳入各自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