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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
(1994年2月21日 水管[1994]106号)

  第一条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
  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 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表见后)
  第四条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第五条 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
  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条 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
  第七条 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

  附:
                  河道分级指标表


┌───┬───────────────────────────────────┐
│ 级 │  分级指标                             │
│   ├──────┬──────────────────────┬─────┤
│   │流域面积  │  影响范围                │可能开发的│
│   │ (万k㎡)  ├─────┬─────┬────┬─────┤ 水力资源│
│ 别 │  (1)   │耕地(万亩)│ 人口  │城市  │交通及工矿│ (万kW) │
│   │      │     │ (万人) │    │企 业  │  (6)  │
│   │      │  (2)  │  (3)  │ (4)  │  (5)  │     │
├───┼──────┼─────┼─────┼────┼─────┼─────┤
│一  │  >5.0 │  >500 │  >500 │特大  │ 特别重要│  >500 │
├───┼──────┼─────┼─────┼────┼─────┼─────┤
│二  │  1~5  │ 100~500│100~500 │ 大  │  重要 │ 100~500│
├───┼──────┼─────┼─────┼────┼─────┼─────┤
│三  │  0.1~1 │ 30~100 │30~lOO  │中等  │  中等 │ 10~100 │
├───┼──────┼─────┼─────┼────┼─────┼─────┤
│四  │0.01~0.1 │  <30 │ <30  │ 小  │  一般 │  < lO │
├───┼──────┼─────┼─────┼────┼─────┼─────┤
│五  │  <0.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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