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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部: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问题,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和我行总行分别以国发明电[1994]1号、[94]银机电15号和工银电[1994]9号等文件作了严格规定,各行须认真执行。现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凡向我行申请中长期外汇贷款的企业,除必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外,还必须提交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各级分行均不得超规模、超比例发放中长期外汇贷款。
  3、在审查项目总投资时,必须严格要求总投资中包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并坚持项目单位自筹10—30%的原则。
  4、贷款逾期率超过20%的分行,自文到之日起,其贷款审批权限降至300万美元(以1993年12月份的报表为准),逾期率降至全国平均水平后,经总行确认,方可恢复原权限。
  5、为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进一步加强资产质量管理,今后各行审查评估项目,均须按照总行“工银发 [1993]81号”文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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