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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有关解决深圳投资银行存款备付金被冻结、扣划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对有关解决深圳投资银行
存款备付金被冻结、扣划问题的意见
(1994年5月11日 银条法[199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近,我们收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强行扣划深圳投资银行款项的紧急报告》(见附件),反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不依法办事,置国家的法律、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于不顾,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强行划走深圳投资银行的外汇存款备付金50万美元,使该行的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你庭予以协调解决。
  一、我们认为,深圳投资银行为江苏省新时代工贸公司(下称新时代公司)出具的函件是对供货方无货交付的情况下,保证将新时代公司存入该行的预付货款退还的证明文件。至于供货方供货后,新时代公司因供货方提供的商品质量问题与供货方产生纠纷,则应由新时代公司同供货方协商解决,或由该公司向供货方主张权利。因此,南京市工商局确认由深圳投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是毫无根据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欠妥。
  二、银行的存款备付金是为保证银行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而设置的,是银行按其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率提存的,它不属于银行的自有资金,因此,不能冻结或扣划。如果强行将银行的存款备付金冻结或扣划,一旦出现存款户的大量挤提或其他应急情况,银行将无法保证支付和工作的正常运转,其后果将不仅仅是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而且对社会的安定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另外,外汇存款备付金属于国家外汇存款,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理。如果擅自越权处理,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深圳投资银行被扣划的美元予以强行调剂的做法欠妥。
  三、最近,专业银行多次向我行反映,目前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个别执法部门站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立场,将企业经营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转嫁给国家银行,常常是不论银行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只要案件与银行有一点联系,就判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将银行作为惟一的执行对象,致使国家信贷资金遭受损失。由于国家信贷资金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种随意蚕食国有资产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而且也不利于端正企业的经营行为。此问题已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并多次要求我行对此类问题加以研究解决。而深圳投资银行行长办公室被查封,50万美元存款备付金被强行扣划、调剂,则正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因此,我们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做法应予以纠正;“企业吃银行”的先例决不能开,否则,银行将无法正常运作,国家利益也将蒙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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