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机关保持廉洁的规定》的通知
(银党[1994]39号)
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保持廉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向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公布并遵照执行。
1994年4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保持廉洁的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指出,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坚决制止腐败现象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搞好总行机关的党风和廉政建设,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总行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通过关系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获取贷款、融通资金等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机关干部兼任职务者,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但兼职一律不准获取报酬。不准到下属分、支行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
4、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5、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6、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7、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