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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1994]国农综字第2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一项制度。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行建设规程制定。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林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工程建设不留“尾巴”。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各项工程设施保持完好,能长期发挥效益。
  (二)灌溉工程标准
  1.灌溉保证率一般不低于75%,双季稻产区及粮食高产区不低于85%,缺水地区不低于60%。
  2.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及塘坝等工程符合水利部门规定的设计标准。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可靠,利用合理。提灌站的机泵设备及输变电工程相互配套,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部门颁布标准。改造电灌站综合装置效率达到65%。
  3.引水渠首工程、渠道及附属建筑物形成整体,相互配套,达到设计标准。支、斗、农渠配套畅通,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运行正常。干旱半干旱、缺水、渗漏严重的地区的斗、农渠衬砌硬化或采用管道输水。
  4.推行先进节水措施,防止大水漫灌和土壤盐碱化。
  (三)排涝工程标准
  1.涝区排涝标准不低于5一1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设计不低于10年一遇。
  2.排水沟配套畅通,排水有出路,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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