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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盐,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盐的出场(厂)环节纳税。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出场(厂)的未缴纳盐税的盐,到19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在运销环节由运销单位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四)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合同,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答疑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五)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六、原油
  (一)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二)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三)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
  (四)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七、
  (一)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
  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
  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三)纳税答疑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答疑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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