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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
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19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染物排污费请示”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366号)第四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按《通知》规定原则,暂不能重复征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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