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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
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意见
(银条法[1994]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的问题,总行曾以“银复[1993]87号”文答复你行。此后,总行又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现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双方均认为,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不应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的责任;债券的持有人只能向债券的发行人或其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请你行根据上述意见尽快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德州信托投资公司联系,协调解决德州信托投资公司债券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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