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5日 [1994]后营字第4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保障企业人员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工厂、在编修理机构和宾馆、饭店、服务行业等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保障战备”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及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
第五条 军队企业职工和家属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对违反环保法规、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第二章 污染的防治
第六条 企业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源、能源、生物等自然资源,保障生产与环境的持续发展;不准以破坏生态环境谋求生产发展。
第七条 一切新、改、扩建项目和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应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少,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把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当中,推行清洁生产,减轻终端治理的压力。凡采用落后工艺,且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八条 所有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体工程应与防治污染的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与主体工程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