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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评委会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换届时,调整的人数不应少于1/3,并报部批准;个别委员需要调整的,调整后报部备案。
  (7)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2/3。 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8)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9)评委会评审时,必须做好评审工作记录,评审工作完成后,写出评审工作纪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填写评审组织意见,由评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公章,不得以单位行政公章代替。
  (10)评审结果,有评审权的单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报部批准;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对个别评审不准确, 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经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由评委会复议。
  (11)评委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人数和有关政策、 标准进行评审,不能降低标准。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单位,部有权停止其工作,宣布其评审的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评委会委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随意泄露评审情况, 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委员,可取消其评委资格。
  (12)各系列评审委员会组建牵头单位和重新授权单位, 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呈报表》(见附三)一式二份,于6月30日前报部审批。
  (13)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 原机械电子工业部授权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自然终止工作,待新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后再开展工作。

  附一

机械工业部重新授予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职资格评审权单位名单
  1.规划研究院
  2.机械科学研究院
  3.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4.北京机电研究所
  5.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6.郑州机械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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