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评委会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换届时,调整的人数不应少于1/3,并报部批准;个别委员需要调整的,调整后报部备案。
(7)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2/3。 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8)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9)评委会评审时,必须做好评审工作记录,评审工作完成后,写出评审工作纪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填写评审组织意见,由评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公章,不得以单位行政公章代替。
(10)评审结果,有评审权的单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报部批准;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对个别评审不准确, 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经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由评委会复议。
(11)评委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人数和有关政策、 标准进行评审,不能降低标准。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单位,部有权停止其工作,宣布其评审的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评委会委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随意泄露评审情况, 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委员,可取消其评委资格。
(12)各系列评审委员会组建牵头单位和重新授权单位, 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呈报表》(见附三)一式二份,于6月30日前报部审批。
(13)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 原机械电子工业部授权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自然终止工作,待新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后再开展工作。
附一
机械工业部重新授予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职资格评审权单位名单
1.规划研究院
2.机械科学研究院
3.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4.北京机电研究所
5.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6.郑州机械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