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外专发[1994]162号 1994年5月3日)
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指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
三、 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和摸清外方意图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境)外承办机构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四、 在未获得国(境)外资助培训费情况下,根据国(境)外实习培训天数和人数的不同,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培训费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培训费的,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其标准。
五、 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应包括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限定数额)等项目和金额。出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回国后,在报帐时,要同时向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其中培训费要列出明细,在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六、 培训费必须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禁止中外派遣和承办机构用发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实习培训团组,禁止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如有违反,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承办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七、 本规定适用于[93]财外字第600号文所规定范围,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八、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培训费上限标准
国别(地区) 货币名称 60天以内20人以下 60天以内20人以下 60天以内20人以下
每人每天标准 每人每天标准 每人每天标准
亚 洲
韩 国 美 元 46 41 36
日 本 日 元 6000 5300 4700
印 度 美 元 25 22 20
以 色 列 美 元 36 32 28
马来西亚 美 元 27 24 21
菲 律 宾 美 元 27 24 21
泰 国 美 元 25 22 19
新 加 坡 美 元 33 30 27
香 港 港 币 200 180 160
澳 门 港 币 200 180 160
欧 洲
德 国 马 克 80 70 60
英 国 英 镑 26 23 20
荷 兰 荷兰盾 70 62 54
瑞 典 瑞 郎 340 300 260
丹 麦 丹麦克郎 280 240 200
挪 威 挪威克郎 300 270 240
意 大 利 里 拉 5.0 万 4.5万 4.0 万
比 利 时 比法郎 1700 1500 1300
奥 地 利 先 令 380 340 300
希 腊 美 元 29 26 22
瑞 士 瑞士法郎 60 55 50
法 国 法 郎 240 210 180
西 班 牙 比赛塔 4400 3900 3400
芬 兰 芬兰马克 200 180 160
爱 尔 兰 美 元 32 28 24
匈 牙 利 美 元 26 23 21
独 联 体 美 元 28 25 22
美 洲
美 国 美 元 35 30 25
加 拿 大 加 元 36 32 28
巴 西 美 元 27 24 21
大 洋 州
澳大利亚 澳 元 50 45 40
新 西 兰 美 元 34 30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