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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废止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


  为贯彻《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等操作规程规范如下:
  一、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债务人借入外债或外债(转)贷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15天内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或《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外汇局进行登记,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此类帐户的收入只能是所借入的外债或外债转贷款,支出是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每半年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帐户开立及使用情况。外汇局有权对帐户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申请开立还本付息帐户的单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债、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2)借款单位要求开立还本付息专户的申请书;
  (3)借款单位未来的还本付息资金安排。
  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文件审核后,如无异议,可以向借款单位核发“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或“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
  2.下列外汇,经外汇局逐笔审核后可以进入还本付息帐户:
  (1)国家计委已明确可用于专项偿还债务的出口收汇及其它来源外汇,债务人只要持有当初国家计委立项时的批件,该笔外汇可进入帐户;
  (2)债务人的出口收汇和其它外汇收入,若其收汇日期距下期还本付息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可允许其进入帐户;
  以上(1)、(2)债务人凭还本付息核准件、银行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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