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仲裁委员会查实的事实,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八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
三、“仲裁庭意见”一栏写上仲裁庭意见后,应由仲裁员分别签名。并另附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书,如:调解书、裁决书、同意撤诉的仲裁决定书等。
四、“审批意见”一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填写,也可由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填写。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九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十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对确定集体争议代表人数、同意回避申请、决定撤诉案件、发现原裁决书确有错误决定重新处理、终止原裁决执行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时,可使用本文书。
三、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对作出撤诉处理、同意撤诉申请、不同意撤诉申请、中止审理、补正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笔误时,也可使用本文书。
四、制作仲裁决定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本文书中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十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三、仲裁建议的主要对象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指出其错误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应简明扼要。引用有关法律法规应注明引文。
四、仲裁建议书应由仲裁庭人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本文书中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仲裁文书样本之三十一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仲裁委员会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填用的。
三、如果同时送交多种仲裁文书,应在本文书“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写明。
四、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企业或单位的,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