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表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使用本表时,“中止期限”一栏可填写自×年×月×日某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某事件结束之日止。事件结束之日能明确日期的,填写具体日期;不能明确日期的,填写大致日期。如:“至本庭收到某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之日止。”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四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的客观情况,应视为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间内。
四、仲裁庭办案时,对符合时效中止情况的,及时申请中止。经扣除中止时间仍需延长审理时效的,应及时填写本申请表。
五、本表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五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须填写此文书。
三、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成立或不成立的,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六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属拟制式仲裁文书。样本中所列项目只为启发思路所用,印制实用文书时均可删除,只印文头。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
四、仲裁调解书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书写。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答辩的理由、事实;
(三)仲裁庭查实的事实,分清责任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双方达成的协议(应明确、具体、便于履行,并应包括仲裁费的负担)。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七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本文书属拟制式仲裁文书,可根据其具体案情相应拟制。样本中所列项目只为启发思路所用,印制实用文书时均可删除,只印文头。仲裁裁决书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人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被诉人的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