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七、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全过程中评议案件时使用的。如:评议申诉人的撤诉申请、评议调解方案、评议裁决内容等。
三、本笔录应如实记载仲裁庭评议的全过程,要抓住案件的事实、证据、责任分担等问题,保持发言原意,力求语句通顺。评议结果一定要记录得明确具体,不可模棱两可。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四、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五、本笔录结尾处应由仲裁庭成员分别签名。
六、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一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仲裁庭对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时使用的。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使用本表时,“仲裁庭意见”一栏,在填写仲裁庭意见后,应签署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名字。
五、“审批意见”一栏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填写“同意呈报”或“不同意呈报”,同意呈报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二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真相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本笔录是供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使用的。
三、本笔录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四、本笔录应如实记录讨论案件的全过程及作出的决定。仲裁庭汇报的案情可摘重点记录,有书面材料的部分可从略,另将书面汇报材料附后。
五、参加讨论的委员应分别签名,列席人员应写明姓名、职务。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文书样本之二十三的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同意。本文书就是供仲裁庭申请时效中止时填用的格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