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的通知
(1994年6月30日 劳部发[1994]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参考使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贯彻落实
《条例》,适应新时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范办案的需要,我们在总结、吸取各地作法的基础上,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组织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制作了这套34种仲裁文书样本,并分别编写了使用说明原文件各个仲裁文书样本的说明是附在该样本之后的,本书统一把它们调整到34个仲裁文书之后。现就编写本书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编写本书的指导思想是力求使这套仲裁文书样本完整、简明、实用,以推动各地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化,更好地为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遵循:主要的仲裁文书不漏制,可单制也可合制的仲裁文书则合制,可制也可不制的仲裁文书则不制的原则,紧紧扣住
《条例》的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努力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仲裁文书样本说明”的内容,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编写的,即:该文书样本制作的依据,该文书的用途,以及怎样应用该文书等。
三、本书仲裁文书样本的顺序,基本是相应于仲裁的申诉、受理、审理准备、审理、结案等程序排列的,以便实际工作人员查阅。
四、本书的仲裁文书样本分填充式和拟制式两种。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需要,灵活运用,但应注意不要将两类文书混淆,不能都当作填充式的文书去使用,以免影响仲裁文书的质量和严肃性。
五、仲裁文书中凡用“×××”表示的地方,均是请各地在印制实用文书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印制具体内容的地方。凡是编号中的〔〕,都是用以填写制作文书当年的年号的。例如〔1999〕、〔2000〕。
六、仲裁文书中凡有编号“×劳仲案字〔〕第号”的,均应编同一个号码;凡是设有“案号”栏目的仲裁文书,该栏目统一填写该案件仲裁文书的编号: “×劳仲案字〔〕第号”。这样作主要是为了便于掌握、运用同一案件中的各种仲裁文书。
1994年6月10日
仲裁文书样本之一的说明
一、本登记表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十二条的规定制定的。
二、本登记表是为了准确记录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时间,便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诉书进行审查而供申诉人填写使用的。
三、凡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诉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均须填写申诉登记表,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案件,如果申诉人是口头提出的或者书面提出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应向申诉人提供统一格式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并给予指导,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审批。承办人初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申诉,承办人仍应允许申诉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