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取得赞助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取得赞助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5月16日 国税函发[1994]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桂税发[1993]438号《关于对赞助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所经营的墨宝斋书画店于1987年3月28日在大连市税务局办理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因此,对于×××1994年前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赞助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