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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字[1994]40号 1994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已由林业部、公安部发布实施,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猎枪弹具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进行清查整顿。所有非定点生产企业和非定点经销单位,应自1994年3 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猎枪弹具。
  二、猎枪弹具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新产品的研制、投产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商同级公安机关同意,报林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
  定点销售单位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审批确定,由省级公安机关发给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样式附后),并向林业部和公安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次年年度销售猎枪弹具品种和数量统计汇总,商同级公安部门同意后,报林业部审批。由林业部或其委托的组织看样订货,确定全国猎枪弹具定点生产厂的生产品种和限额,并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枪弹具的销售品种和数量指标,并抄公安部备案。
  猎枪弹具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林业部确定的年度生产限额组织生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的分配计划,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经销单位的年度销售指标,并抄同级公安机备案。经销单位必须按照年度销售指标销售猎枪弹具产品。
  为出口生产的猎枪弹具,经林业部批准在国内销售的,其品种和数量须抄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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