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萘磺酸右丙氧芬和
丙氧氨酚复方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药政发[94]第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江苏连云港制药厂研制的无水萘磺酸右丙氧芬及其制剂丙氧氨酚复方片(每片含50毫克无水煮磺酸右丙氧芬)已经我部批准生产(批准号分别为[94]卫药准字X-48号、[94]卫药准字X-49号)。根据对该药品所进行的研究及我部药品审评委员会专家意见,并参考联合国麻醉品公约的管理规定,现对上述药品制定以下暂行管理规定:
一、萘磺酸右丙氧芬列入麻醉药品管理。连云港制药厂为该药品的定点生产厂,其年度生产计划需经卫生部和国家医药局批准,药厂要严格按照计划生产;
二、丙氧氨芬复方片(商品名:达宁,每片含萘磺酸有丙氧芬50毫克)列入精神药品第二类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对该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