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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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