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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十四、企业向其总机构支付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十五、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可按实扣除。对修理费用过大,需要分期扣除的,可在二年内扣除。
  十六、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十七、企业发生的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财产保险费,暂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扣除。
  十八、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给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损赠给经国家批准成立、从事公益救济事业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的支出,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借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要进行合理调整。
  二十一、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的支出;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四)缴纳的所得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各种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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