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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6.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7.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8.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2.利润总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及附加-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扣与折让)
  5.销售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回+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6.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三)服务业:
  1.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2.利润总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及附加-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和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收益,计入当期所得。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净收益或净损失,由企业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币存、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或发生的外汇调剂收益,均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六、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企业已实现销售产品的成本和当期应负担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按税收规定及本规定有关规定调整后准予扣除。
  八、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和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列入开办费,并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扣除,但扣除期限不得短于五年。
  九、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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