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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集体、私营
 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 国税发(1993)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适应《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规范集体、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以利于加强税收管理,现将《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本通知下达后,各地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与《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所得(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企业申报纳税违反税收法规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并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二、企业申报纳税的所得,必须包括纳税年度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免征或部分免征所得税的某些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准,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2.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扣与折让)
  5.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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