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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到一九九二年年底已达2600万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要求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办法,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为离退休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
  目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委员会,下设管理服务办公室,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文体、社会公益活动,受到了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及社会的普遍欢迎。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未受到重视。为此,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建议当地政府学习有些地方的做法,尽快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制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负责监督管理服务费用的使用。委员会可由劳动、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日常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是:指导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服务费用的等集与管理;组织指导以社区为单位兴办家务服务公司等第三产业,为离退休人员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务。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可配备少量管理人员,可聘请身体条件好、年龄合适又具备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且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管理服务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并充分发挥我国社区建设的优势,逐步在各街道办事处建立起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大型企业和远离城市的企业,可在企业内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由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双重领导,积极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对居住在农村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地成立管理服务机构。
  在已经由工会组织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和配合,与工会共同搞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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