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述企业的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新增职工(含从市外调进的干部和固定工、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等)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企业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员工的聘用原则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聘用。受聘员工具备的条件、聘用的办法,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具体确定。
  (二)凡聘用上岗的员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或通过委托书委托代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以及相同职级的党群专职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办法进行聘任,采用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或董事长责任的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原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内原则上按原合同执行。如企业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
  (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定期、不定期,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形式,具体期限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五)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属原固定职工的,允许其在六个月内调离企业,办理调动手续或自谋出路;如属原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可予以辞退。
  三、员工的调动和流动办法
  (一)企业从市外调入的干部和固定工,以及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从报到之日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市、区劳动局、人事局在办理上述人员调入、报到手续时,按合同制员工介绍到企业,其原身份在本人的档案中予以保留。
  (二)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调入企业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调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可按本人原身份办理手续。
  (三)调离深圳市的原固定职工,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四)企业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解除、终止合同后的员工流动按下列办法处理:
  1.属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可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推荐介绍就业;也可自谋职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