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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办〔1993〕79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保密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铁路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包括:对外客货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引进智力,对外贸易、经济援助、承包工程,劳务出口,中外合资经营,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保密工作,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为铁路建设与发展服务,既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又便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承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项的单位、部门的领导人,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保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组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承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项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保密制度,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第七条 承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项的单位、部门,必须经常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其树立保密观念,明确与其有关的保密范围,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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