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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制度未设“财产溢余”科目,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溢余在报经批准处理时,作冲减“经营费用”处理。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5.“补贴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如果企业发生因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由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款,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7.“营业成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营业成本”科目,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设置了“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营业成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企业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8.“费用”科目
  新制度中将“费用”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费用”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9.“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科目
  新制度将“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科目合并为“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一个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科目均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0.“附营业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附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发生的商品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成本设置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附营业务成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1.“商品削价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2.“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财产损失”科目,将其有关核算内容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财产损失”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3.“补贴工农业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退休离休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退休离休支出”科目,将其核算内容并入“管理费用”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退休离休支出”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5.“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原“营业外支出”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66.“市场调节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7.“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制度中未设此科目。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按照规定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68.“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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