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专项工程”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49.“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50.“对外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老制度中对企业对外投资设置了“对外投资”和“有价证券”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新制度中,对企业对外投资是按照投出资金期限的长短分别设置“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对外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原“对外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1.“利润分配”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合并为“利润分配”一个科目。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经济事项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52.“营业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营业收入”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和“代购代销收入”两个科目。6月末,企业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将营业收入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收入”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3.“附营业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附营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发生的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附营业务收入”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4.“财产溢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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