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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制度未设置“物料用品”科目,而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转帐时,应将“物料用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34.“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别采用一次摊销法、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并设置了“库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原来未设置“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的企业,低值易耗品采用 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及五五摊销法的,应将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记入“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按其实际成本与其摊余价值的差额,记入“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按其摊余价值冲减“库存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
  35.“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36.“现金”“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37.“业务周转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业务周转金”科目,企业的业务周转金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业务周转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8.“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委托银行收取的价款通过“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科目,在转帐时,应将“委托银行收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39.“应收货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在转帐时,应将“应收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40.“预付货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预付帐款”科目,转帐时,应将“预付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
  41.“应收票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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