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其他应交款”“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23.“市场调节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企业对已提取未上交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属于无偿使用的部分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比照第21条处理;属于有偿使用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24.“利润”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于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25.“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损失,在转帐时,如企业按月结转利润的,“其他单位分来利润”科目无余额;如企业不是按月结转利润的,应将“其他单位分来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再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6.“所属应交利润”和“拨付所属应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上述科目,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可以增设相应科目,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7.“上级应弥补亏损”和“缴上级应缴利润”科目
新制度未设上述科目,企业根据核算需要可以增设相应科目,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在途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进商品的采购成本,转帐时,应将“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9.“库存商品”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该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转帐时,应对原“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的“委托加工商品”专户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将其中的“接受代销商品”专户的余额转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其他明细科目或专户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如出租业务较多,按新制度的要求单设“出租商品”科目的企业,原库存商品中如有出租商品的,应将出租商品的进货原价转入“出租商品”科目。
煤炭批发企业的进货运杂费,按照新制度的要求,一律作为经营费用处理,库存煤炭中不再分摊此项费用。6月份月末库存商品中不再分摊运杂费,取消“结存费用”专户,所发生的运杂费均应转入“利润”科目。
30.“特种储备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转帐时,应将“特种储备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特准储备物资”科目。
3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转帐时,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2.“包装物”科目
新老制度对企业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有所调整,调帐时,可将“包装物”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3.“物料用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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