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2.“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收益”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损失”科目和“待处理收益”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损失”科目和“待处理收益”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4.“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商品削价准备”科目,其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原“商品削价准备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削价准备”科目。
15.“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6.“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17.“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18.“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企业留利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企业留利基金”中的“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和“承包风险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和“企业留利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留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冲抵后仍为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资金”、“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等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先按照10%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应付工资”科目下单设“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其余部分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20.“统筹退休基金”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此科目,转帐时,应将“统筹退休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21.“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三是扶持生产拨款;四是网点建设拨款。对于第一、四项内容,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三类拨款”,其资金属性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或项目确定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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