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制度中的“其他流动资金”科目核算企业接受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股金、公积金等其他流动资金。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将原“其他流动资金”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中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并设明细帐反映。
3.“特种储备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转帐时,应将“特种储备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4.“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5.“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转帐时,应将原“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6.“代销商品价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代销商品款”科目,转帐时,应将原“代销商品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代销商品款”科目。
7.“应付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转帐时,企业应将“应付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8.“预收货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预收帐款”科目,转帐时应将原“预收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9.“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预提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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