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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93)财会字第35号)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商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国营商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原执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如商办工业等),参照本规定和有关行业的规定进行调帐处理。
  本规定只适用于国有商业企业,商业主管部门仍可按原规定执行。如仍设“改转租企业上交款项”、“改转租企业占用流动资金”、“改转租企业占用专用基金”、“改转租企业占用固定资金”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帐目调整
  1.“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1)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资金”相对冲,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
  (2)按上述规定及第18条处理后,再将“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2.“其他流动资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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